杨开良、陈林与岳晓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开良,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陈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梁永光,男,汉族,遵义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蒲开贵,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晓辉,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成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良、陈林诉被告岳晓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良、陈林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晓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开良、陈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开良、陈林撤回对被告岳晓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开良、陈林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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