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代艳与赵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9
原告余代艳,女,仡佬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

被告赵武双,男,汉族,六盘水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代艳与被告赵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六盘水市钟山区某某路XX号附X号XXX室,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本院辖区内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赵武双的住所地为六盘水市钟山区,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本院辖区内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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