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琴与杨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9
原告杨小琴,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杨宇,汉族,江苏常州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江苏常州人。

法定代理人杨丽,女,系杨某某之母亲。

被告张惠俊,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琴与被告杨宇、杨某某、张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琴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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