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凤与吴某某、王某某、刘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永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男,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林峰,男,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刘仕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凤与被告吴某某、王某某、刘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某、王某某向原告杨永凤所借20万元,已由本院(2014)红刑初字第XXX号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诈骗所得款项。且该判决书对被告王某某、吴某某已分别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判决明确继续追缴被告王某某、吴某某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杨永凤20万元。由此,原告杨永凤所诉借款系犯罪赃款,且其实体权利已由生效判决书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永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红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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