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之会与杨之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49
原告杨之会,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之庆,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玲慧,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之会与被告杨之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之会自愿撤回对被告杨之庆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之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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