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
委托代理人李明,公司员工。
被告刘建敏,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建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建敏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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