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王艳、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民主路1号。
负责人王润凯,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王艳、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艳、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艳、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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