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盛渝物资租赁站与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盛渝物资租赁站。
经营者涂谦兵,男,汉族,重庆江津市人。
委托代理人冯远欧,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铭,职务不详。
原告遵义市盛渝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盛渝物资租赁站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盛渝物资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盛渝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元璐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