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与宋润云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
负责人张燚,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洪,客户经理。
被申请人宋润云,女,汉族,大理白族自治州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不能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38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彭乾骥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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