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勋与肖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0
原告周文勋,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肖江,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周文勋诉被告肖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文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周文勋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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