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柏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柏某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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