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11兰承龙诉张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0
原告兰承龙。

被告张海成,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承龙诉被告张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承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兰承龙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胡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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