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林金军、曹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0
原告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护城村。

法定代表人吴素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金森,员工。

被告林金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曹建平,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军、曹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泰好纸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飞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