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从江县陈兰副食店诉从江县丁字路口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0
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

经营者陈兰,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

被告从江县丁字路口批发部。

经营者潘云珠,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侗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与被告从江县丁字路口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飞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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