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记中与梅朝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0
原告方记中,男,汉族。

被告梅朝美,女。

原告方记中与被告梅朝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记中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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