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陈兰副食店诉爵色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北上公安局路旁陈义兵家门面。
经营者陈兰,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国友,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系陈兰丈夫。
被告爵色酒吧,地址贵州省从江县北上商贸大楼后面(邮政储蓄门面负一楼)。
负责人巫永波,系该酒吧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与被告爵色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从江县陈兰副食店负担。
审判员 刘燕飞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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