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情诉杨寒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情,本科文化。
被告杨寒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情与被告杨寒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情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潘情负担。
审判员 刘 燕 飞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蓉(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