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凤诉谢振荣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蒙某某。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燕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通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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