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芬与严德洪、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1
原告冯玉芬,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严德洪,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遵义市南京路海天苑A幢二层。

负责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炼,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玉芬与被告严德洪、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两被告均非保险合同相对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玉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冯玉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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