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老要诉肖建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梁老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顺坤。
被告肖建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老要诉被告肖建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老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老要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燕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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