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招奎与毛国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1
原告胡招奎,男,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侯光杰,男,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国娟,女,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胡招奎与被告毛国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招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招奎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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