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2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愿意再给被告肖某某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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