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国、杨勇、李仕奎、邹建学与遵义市万盛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黔渝铁路(红花岗区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2
原告(反诉被告)李仕国,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

原告杨勇,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

原告李仕奎,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

原告邹建学,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遵义市万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林志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金森,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黔渝铁路(红花岗区段)建设协调指挥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镇隆村。

法定代表人杨胜杰,副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张珣,员工。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李仕国、杨勇、李仕奎、邹建学与被告遵义市万盛钢铁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黔渝铁路(红花岗区段)建设协调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遵义市万盛钢铁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原告李仕国支付租金,本院一并受理。原告李仕国、杨勇、李仕奎、邹建学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同日,被告遵义市万盛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反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仕国、杨勇、李仕奎、邹建学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遵义市万盛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袁剑利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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