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川川与郭娟、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2
原告蒋川川,男,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彭洪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英,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娟,女,汉族,重庆市人。

被告宋健,男,汉族,遵义市人,系郭娟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川川与被告郭娟、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川川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川川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川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川川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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