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甫明与李德重、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廖甫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李德重,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令狐兴中,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甫明与被告李德重、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甫明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甫明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德重、遵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甫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廖甫明承担。
审 判 长 彭乾骥
审 判 员 田应雪
人民陪审员 唐吉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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