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秀兰与覃永华、李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庞秀兰,女。
被告覃永华,男。
被告李金美,女。
原告庞秀兰诉覃永华、李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秀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庞秀兰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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