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与施金涛、施金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伟,男,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施金涛,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施金晨,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马伟诉被告施金涛、施金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伟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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