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尚与张长蓉、任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4
原告任文尚,男。

被告张长蓉,女。

被告任文侠,男。

原告任文尚与被告张长蓉、任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文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任文尚承担。

审 判 长  谢 军

审 判 员  张兴成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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