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尚与张长蓉、任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文尚,男。
被告张长蓉,女。
被告任文侠,男。
原告任文尚与被告张长蓉、任文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文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任文尚承担。
审 判 长 谢 军
审 判 员 张兴成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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