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毅与刘涛、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6
原告刘毅,住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涛,住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2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金。

委托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毅诉被告刘涛、贵州群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地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毅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毅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刘毅承担;保全费5,000.00元,退还原告刘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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