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富乾与赤水市长期镇人民政府、王小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富乾,又名袁付乾,住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长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水市长期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国松,镇长。
委托代理人唐尚秋。
委托代理人龙浩东。
被告王小龙,个体业主,住赤水市,现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富乾诉被告赤水市长期镇人民政府、王小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富乾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富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富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0.00元,减半收取11,2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袁富乾承担。
审 判 长 何政江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人民陪审员 范中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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