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与邓廷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6
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赤水市市中人民西路。

经营者汪久洪,住赤水市。

被告邓廷先,住赤水市。

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邓廷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0元,由原告赤水市鸿强建材经营部承担。

代理审判员  游红

二○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官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