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赤水市环宇商贸有限公司、吕小平、吕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水市赤水市金华理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厥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力。
被告赤水市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水市昭宗词2楼1号。
法定代表人吕小平,经理。
被告吕小平,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宋小可,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庆红,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宋小可,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赤水市环宇商贸有限公司、吕小平、吕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827.00元,由原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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