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赤水市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东郊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华,经理。
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金华 化工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叶厥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煤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赤水市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和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赤水市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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