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王登伟干杂批发部与赤水市丹霞休闲养生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7
原告赤水市王登伟干杂批发部,住所地赤水市河滨西路旅游客运站旁。

负责人王登伟,经理。

被告赤水市丹霞休闲养生馆,住所地赤水市城郊村洋海岔组1号。

负责人雷安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王登伟干杂批发部诉被告赤水市丹霞休闲养生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王登伟干杂批发部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王登伟干杂批发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王登伟干杂批发部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3.00元,由原告赤水市王登伟干杂批发部承担。

审判员  刘方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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