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7
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西后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穆秦,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大伟。

被告熊小强,住赤水市。

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游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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