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7
原告万某某,女,汉族,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万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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