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与胡文秀、李兴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华,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蒋成君,贵州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秀,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李兴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李华诉胡文秀、李兴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李华承担。
审判员 袁坤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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