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7
原告廖某某,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伍某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王建锋,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廖某某诉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8.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元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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