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荣诉董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7
原告蔡先荣,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建军,男,个体工商户,赤水市***餐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蔡先荣诉董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先荣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先荣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先荣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0.00元,由原告蔡先荣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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