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光诉杨小华、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7
原告赵红光,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杨小华,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周毅,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赵红光诉杨小华、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光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光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70.00元,由原告赵红光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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