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贵诉洪德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8
原告洪德贵,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洪德林,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洪德贵诉洪德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德贵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德贵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德贵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洪德贵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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