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忠文、王中秀诉被告王忠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忠文,女,汉族,1957年5月9日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王中秀,女,汉族,1961年11月25日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忠书,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罗大伟,赤水市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文、王中秀诉被告王忠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文、王中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忠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文、王中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文、王中秀撤回对被告王忠书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1.00元,由原告王忠文、王中秀共同承担。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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