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诉徐培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莉,女,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赤天市。
被告徐培朝,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杨莉诉徐培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莉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10.00元,由原告杨莉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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