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吉秋诉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8
原告徐吉秋,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高光容,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徐吉秋之妻。

被告甘小林,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徐吉秋诉甘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吉秋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吉秋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徐吉秋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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