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需要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余 斌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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