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忠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东门码头海事大楼。
法定代表人孟宪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浩(特别授权),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总经理。
被告刘忠宝,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赤水市文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忠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66.00元,由原告赤水市建兴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元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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