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会与李传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9
原告郭长会。

委托代理人佘卫忠,黄家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传彪。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建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长会诉被告李传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长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长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长会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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