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9
原告李某某。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德云

审 判 员  熊贻华

人民陪审员  韩克万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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