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德云
审 判 员 熊贻华
人民陪审员 韩克万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晓松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德云
审 判 员 熊贻华
人民陪审员 韩克万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晓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