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书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颜杰,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娅。
委托代理人彭华锋,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菊。
被告游代发。
被告何建华。
被告游中福。
法定代理人李小菊。
被告游某。
法定代理人李小菊,系游某之母。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洪,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娅、李小菊、游代发、何建华、游中福、游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应康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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