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8:59
原告瞿某某。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瞿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瞿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潘应康

人民陪审员  余 斌

人民陪审员  孙中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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